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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话本小说选材宽泛,内容充裕翔实,大部分取材于市民的日常生活或名公官宦的逸事,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宋代市民生活的真实,体现法制运行状态的规律。在宋代法制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宋代话本小说给我们研究宋代法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窗口。就宋代法制环境而言,宋代有着辉煌的法制成就,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立法活动频繁,建构了细密无比的国家法律网,事无巨细皆有法律规定,但是奇怪的是一些官员却不遵守法律,法外用刑的情况十分泛滥。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官员在用刑的时候缺乏约束力。就算有再详细的法律规定,不被司法者执行也是一纸空文,遑论曲解法律任意用刑所造成的更加恶劣的危害。也正是这样的情况愈演愈烈,造成民众的反抗此起彼伏,有失控之势头。一些开明的君主和有识的士大夫开始提倡“情恕”,希望用“情恕”的理念来规范和约束一些官员任意用刑的行为。就民众对正义的渴望程度和“清官”的依赖程度而言,不难看出“情恕”对于满足人们对于正义的需求,规范和约束司法官员的合理用法,保障宋代法制正常运行的必要性。“情恕”是我国古人小到待人接物大到治国安邦的重要理念,最早可追溯于儒家先圣的“忠恕”之道。宋代“情恕”则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流行,统治者们维护统治秩序在进行顶层设计时讲究“情恕”,士大夫们论述学问理论谈及“情恕”,官员们治理狱讼推崇原情恕罪,运用“情恕”,民众们在诉讼过程中向审判者要求“情恕”。所谓“情恕”,“恕”是目的,“情”是手段,追求“恕”是为了让事情公平合理,体察“情”是为了“恕”的正当性。“情恕”的观念也并不仅仅存在于司法活动中,在宋代法制在制定时就蕴含着“情恕”的因素。法不外乎人情是“情恕”对法制最基本的要求。理解宋代法制中“情恕”的具体运行情况,需要从构成“情恕”体系的“情”、“理”、“法”、“恕”四个层次细而观之。所谓“人情”必是符合民众愿望满足民众期待之情;理,则是对人情作出的判断,所谓通人情而达天理。只有通过体察“人情”所得之理才符合公论,公平公正,能服人心。面对浮在案件表层的“人情”,如何对其进行准确的判断挖掘出背后的“理”,不仅考验着宋代官员的断案水平,更是当前法治中国广大法官们在审判时面临的挑战,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让“情”与“理”落脚的地方必须是“法”,法出于公,由众情支持,国家暴力机关执行,能够使“情”落到实处,所以能让正义得以实现。所谓体察人情,深究其理,严明国法,三者循环往复之间,都是为了实现“恕”,“恕”是“情、理、法”的终极目标,是符合仁的,通往儒家所说的君子圣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