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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投资的发展,越来越多涉嫌腐败的国际投资纠纷被提交国际投资仲裁,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当投资交易涉嫌腐败时,仲裁庭会如何处理成为非常现实和紧迫的问题。但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却研究较少。虽然目前以中国企业作为申请方或者以中国政府作为被申请方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还寥寥无几,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未来很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涉及中国的投资纠纷提交国际投资仲裁,这其中也可能会涉及腐败问题。对涉嫌腐败交易的国际投资仲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将对我国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同时监督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维护国家及跨国企业利益,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六大部分,采用了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文献研究等方法,对国际投资仲裁中涉及腐败的案件进行分析,揭示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涉嫌腐败案件的立场和处理模式,阐明涉嫌腐败的国际投资的法律后果。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介绍了目前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腐败行为频发的现状,并由此引出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涉嫌腐败的纠纷会如何处理的现实问题。第二部分,腐败的定义及具体情形。本部分通过对国际公约中腐败行为的定义进行分析比较,并结合相关法律实践,对国际投资交易中的腐败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及具体情形做了深入分析。第三部分,涉嫌腐败的国际投资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主流观点对有关涉嫌腐败的合同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问题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变化过程。本文认为涉嫌腐败的国际投资合同具有可仲裁性,并对其理由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国际投资仲裁中交易涉嫌腐败的证明。首先,对证据法理论中有关诉讼证明的标准进行了简要概述。其次,以EDF案为例,阐明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涉嫌腐败行为的证明采用“更高的证明标准”,并指出国际投资仲裁庭并不具备能够支持该做法的合理理由,采取更高的证明标准只能是纵容了腐败行为。最后,通过对英国法庭的经验借鉴,为国际投资仲裁庭对腐败行为的证明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第五部分,国际投资仲裁中交易涉嫌腐败的法律影响。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在一系列案例中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涉嫌腐败交易的立场,然后分析了海外投资者的行贿行为和东道国政府及其官员的腐败行为将对ICSID仲裁结果产生的消极影响及其法律依据。第六部分,对中国参与对外投资与合作的启示。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对于中国海外投资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禁止行贿并在面对索贿时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中国作为投资东道国,应加强完善国内法中有关“贿赂”的界定、对国际投资交易中的腐败行为及时介入调查并适时采取法律救济以及在BIT中明确约定对腐败行为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