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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初期,严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2005年10月25日《证券法》修订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试点。同时,为了促进融资融券交易的顺利开展,证监会又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其在促进融资融券交易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这其中就包括对信托关系的非正常引进。本文将以这些问题为起点进行分析,进而论证信托公司参与到融资融券交易中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论证结构分为三部分,包括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是本文并没有局限于固有模式的论述,而是在这种论证结构的基础上做出了适当的调整。首先提出问题,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关系对信托关系做出了非正常的引进从而产生了一些问题。其次分析问题,论证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法律关系及转融通机制中单纯由证券公司参与所导致的困境,进而论述信托公司参与进来的必要性。最后解决问题,信托公司参与到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可行性,并且解决了上述问题。具体来说,本文的内容如下:第一章,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概述,论述其定义、发展的大致过程以及其主要作用。进而论述信托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概念、参与的方式、主体及环节。通过第一章的描述,基本廓清了信托公司融入到融资融券交易中的基本概念。第二章,通过对现阶段调整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梳理,从而发现现有法律体系的冲突和内容的缺失,更进一步地说,也是为从法律上为信托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寻找支撑。第三章,对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主要法律关系进行总结,分析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关系中的困境,从而为信托公司的参与提供一种模式。第四章,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的角度论述信托公司参与进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首先,融资融券交易的发展对转融通提出了需求,进而分析市场上可以提供转融通的主体,将重点放在信托公司的资金转融通上,分析其具有的优势。进而论述信托公司为融资融券交易提供资金转融通的具体模式,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最终为信托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一种新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