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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船舶碰撞领域涉诉证据问题为核心,重点讨论该问题的两个方面,即证据的认定与证明。证据的认定行为以法官为主体,证明行为以当事人为主体。证据认定主要涉及证据认定的阶段性、原则以及标准问题,证明主要涉及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问题。证据认定的两大阶段分别解决证据的资格与效力问题,证据认定的原则是认定行为的界限,证据认定的标准则为认定行为提供了客观参照。证明标准属于广义证据认定标准的一部分,标明了证明行为所应达到的程度,对应法官内心的确信程度。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一方面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证明责任能够化解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难题。在结构安排上,共分为六章。首章指出了我国船舶碰撞领域涉诉证据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对应接下来的四章,同时每一章都指出并讨论了一个主要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存在对船舶碰撞领域涉诉证据采纳的规定,但证据认定的阶段性仍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船舶碰撞领域涉诉证据认定原则运用失衡,证据法定原则被滥用,自由心证原则缺乏正当的限制;船舶碰撞领域涉诉证据认定标准模糊,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09条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73条的规定导致了民刑证明标准的混用;船舶碰撞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不清,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历史考察不足,对证明责任概念认识存在误区。尾章结合司法实践重点论述了船舶碰撞诉讼中的主要证据认定与证明实际问题,其中包括了海事事故调查表与海事调查报告,并从当事人陈述角度对前者的证据属性进行了分析,对后者的可诉性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由此,在价值论上,应当充分考察现有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解决问题,尽量不增设新的制度,充分考虑外国法与我国法律制度的文化差异,不应盲从。其次,在认识论上,应当坚持船舶碰撞领域涉诉证据理论的法理基础,厘清相关假设。同时,重视证据认定的阶段性;努力建立起自高度盖然性而下的多层级的民事诉讼领域的证明系统;从自由心证的思维范式出发合理限制心证的运用,使心证的作用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充分发挥;规范说正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现代运用,应当将证明责任明确区分为提证责任与说服责任,优化现有证明责任分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