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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恐怖活动在世界各地频发,恐怖组织也日益猖獗,已经有多个国家深受其害。《刑法修正案(九)》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增加了《刑法》第120条之二,这一条款的增加,表明了刑法对恐怖活动犯罪提前干预的一种立法趋势。也正因如此,一些有关提前干预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对于恐怖主义能否适用提前干预,是否有必要适用提前干预,以及适用提前干预的界限在何处等问题,都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立法趋势,主要阐明修九中增加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及相关法条,通过对《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的分析,进而分析刑法对恐怖犯罪提前干预的立法趋势,而后进一步阐述预防刑法的发展进程。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恐怖主义犯罪提前干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围绕条文展开分析,并结合其它国家对恐怖犯罪提前干预的立法动向,提出合理借鉴。 第三部分为分析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主要是在刑法早期化的背景下,通过对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的分析,找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可能会带来的相关问题,比如,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冲击,以及主观擅断主义的入侵等,并对这些问题做进一步梳理。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恐怖犯罪提前干预范围的构想,这个部分将通过对“预防性刑法”范围的合理界定以及相对具体的标准限制提前干预行为。并要求恐怖犯罪提前干预的行为合乎宪法、合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