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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广泛运用使人类的道路交通状况发生了质的变革,它不仅为人类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而且使得近代以来各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成为可能。但是机动车的宿命性弱点也是很严重,这就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机动车的负面衍生物,它给人类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法定保险。该险种在考虑实现投保人、保险公司及受害人三方基本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更加侧重对事故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目前世界上已有85℅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实行了机动车强制险。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配套制度,与传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确立了不少新的原则。遗憾的是,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受害第三者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实践埋下了隐患。本文拟在民法、合同法和保险法理论的基础上,并借鉴外国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探讨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首先从现代责任保险发展趋势和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产生入手,探讨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产生和发展;其次归纳了学术界关于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六种学说,为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从比较法上角度,剖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典型国家和地区关于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例,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大陆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主要包括明确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科学界定受害人的范围、受害人直接请求权行使的内容、条件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