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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0年代英日等国金融业的“大爆炸式”改革之后,美国国会又于1999年正式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混业经营成为了世界金融业的主流。而我国金融业目前虽初具混业经营的雏形,但仍主要以分业经营为主。在国际竞争与对接的压力下,我国金融业面临着经营模式的改革。本文以当前我国金融业中银行业和证券业是否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为主要研究问题,试图为改革进行前提性论证。全文主要内容共分五章。第一、二章明确了混业经营的概念,综合评述了国内外已有的对分业、混业经营的研究,指出国内已有研究中缺乏对混业经营应用的前提性论证,并且所采用的理论分析工具在我国本土研究中具有不适宜性——分析所依据的理论产生于以私有制为主的、资本市场软硬件条件健全、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同步发展的资本主义制度中;而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中,国有企业仍占较大比例,特别是在金融行业。因此,从西方移植的理论不能有效地指导我国的金融改革。第三、四章为突破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考察了中美两国的金融制度变迁史,在历史比较分析基础上,运用历史归纳法得出了两国金融制度变迁条件和原因方面的异同;并继而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影响我国实施混业经营的三个主要因素——自生能力和软预算约束、资本市场规模和质量以及法制建设和金融业监管能力。这既是本文的结论之一,又是下一步研究所使用的分析工具;在第五章中,本文就这三个主要影响因素对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现状逐一进行了考察,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与美国金融业的不断比较中,研究了我国当前银行业和证券业实施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即二者是否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最后是本文的结论: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趋势;但是,就目前阶段而言,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占据上市公司的较大比重,而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相对缺乏自生能力。由于软预算约束的存在,国有企业缺少足够的激励机制促使管理者经营企业。因此,导致我国证券市场质量不高,充满了投机成分。另外,我国尚未出台有关银行业和证券业混业经营的法律法规,致使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出现的混业经营的机构监督时无法可依;同时,实践说明,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与混业经营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当前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不宜仓促的实施混业经营,而应当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自生能力和金融监管能力,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为混业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我国宜采取银行业和证券业合作的形式作为过渡。首先要使银行业和证券业各自得到充分的发展,在提高了他们的自生能力,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质量得到完善、金融法规逐步健全和监管能力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的条件下,进而实施真正的混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