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财政领域仍存在不少令人担忧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的财政监督还很乏力,财政监督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笔者从财政监督的理念、主体、对象、程序、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认为,随着我国公共财政的逐步完善,需要在原有检查型监督理念的基础上,树立依法监督的理念、绩效监督的理念和分工协作监督的理念。我国现行财政监督主体设置多头化、关系平行化和职能划分重叠化带来很多弊端,有必要构建“立法主体+行政主体+社会主体”的复合型、层级型财政监督主体。由于我国各个财政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特别是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是同属于政府序列的监督机构,没有明确划清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侧重,在监督对象范围上存在交叉和重合,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为进一步提高两部门监督的综合效能,应根据各自的特点调整、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使之各负其责,相辅相成。财政监督的程序是财政监督主体实施财政监督活动中,办理财政监督事项时必须遵循的工作顺序和操作规程。我国人大预算监督程序不完备,各级人大代表没有比较充分的时间熟悉和审议预算草案,同时又缺乏辩论程序,需要健全预算审查批准程序,增强监督的实效性。目前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检查执法程序仍不太规范,需要加强执法程序类等配套制度建设。同时,财政监督行政处罚法律制度也需加快立、改、废步伐,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