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法制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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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着眼于曹魏法制的起源与发展,结合传世与出土文献所见曹魏各法律形式、制度规定、事例案情,以期动态把握曹魏法制的内在特质。具体说就是考察曹魏法制的表现形式,对律、令、科、律章句等进行细致研究;还原魏罪名篇属并与分析;通过对于八议与条教两个问题的研究,以揭示汉魏以来儒家思想、经义礼制、政教传统对曹魏法制甚至后世的影响。为说明问题之来龙去脉,某些论证又不为曹魏时代所限,按既有发展脉络进行适当的延伸,考渊论流而推汉衍唐,皆意图说明魏制在汉唐间的历史演变,非就魏论魏之断代研究。凡此所及非曹魏法制全貌,故名曰“综考”,取《易·系辞》“错综其数”之语,彰明错综总集之意也。繁文五章,每章又包含若干子题:第一章“魏律通考”。首先围绕魏律编修、颁行时间,以及魏律篇目与次序等基本问题展开,以期能较清楚的揭示出魏律的外在面貌。其次,基于魏改秦汉旧律、晋律又袭之的历史事实,对魏律律目进行钩沉比勘;又以近年出土的晋律注为基础,对魏晋律的若干律语进行考证,试图厘清若干条文或规定在汉魏晋间的演变。本章研究作为论文的首篇,所及者不独于简单的时间、篇目、律目、律语考证,对于认识中国古代律令体系在魏晋间的转型甚有意义;就整篇论文布局而言,本章的基础性研究也是支持第三章若干考证、特别还原罪名篇目归属的有力证据。魏律编纂之事,唐前史书已不明了,唯《通鉴》系在太和三年,后世承此发挥以其始修、颁定施行皆在是年,窃以为谬;虽有质疑亦未详考。不辨其时,看似无关大体,实关魏晋成文法编纂、公布之意义,故有开篇驳论以明其始修与颁行有别,所言“始修于太和三年,修成颁行在太和六年至青龙元年之间”推断皆以曹魏法制相关事件、时间点以证其详,力图澄清旧说。魏律之篇目、次序,历代考证诸说并行,近世稍得其真。篇目之数,本文虽祖日人滋贺秀三之说,尚能借得滋贺氏所未见晋律注为之佐证一二。篇目之序,本文结合晋律、梁律以考篇次规律,重新排列魏律次序,别于往论,是为私见。第二章“魏令、科、律章句考”。本章所论令、科、律章句三者,皆魏通行法律形式。就魏令而言,粗考其篇目、体例及与晋令之关系;细辨其三大篇目与具体令文;专论往者失考之官品令。就魏科而言,论魏改革汉科的具体情况,以明科与律令之关系;所辑考魏科及相关规定凡得九例。就律章句而言,其从律学注释到法律形式这一性质转换的过程是着力论证者。凡此三者虽不能尽概曹魏法律形式,但辑考颇多,可与第一章构成对曹魏法律形式的具体考证之文。魏令篇目与令文、魏科、魏律章句,沈家本、程树德尝考其大概又未得其细。凡此数者辑考之文,仿沈、程考证汉魏晋唐诸律之例,采先辈未览或未重视的若干出土与传世文献,冀以补其阙考之章、全其不周之论。第三章“魏罪名考”。此章对曹魏罪名的钩沉,与以往按犯罪客体理论来划分古代罪名或犯罪行为的体例有别,所关注的是魏较汉律,废除、调整、新设了若干篇目这一变化。篇目的调整必然导致罪名在律篇中的归属差异,故本章所兼顾的不仅是罪名源流,也试图还原各罪名在魏律各篇的归属,又佐证以汉晋唐诸律,以此考察方能更深入的了解曹魏法制承前启后之意义,本章所设魏晋谋反罪中兄弟连坐之专题亦本此旨。第四章“魏八议考”。八议一制,史称自魏入律;唯史乏其文,唐律虽本之,实不出汉儒经注左右。律文之外,先儒基于《周礼》“八辟”之文所作的经义诠释实是对此制度在思想上的共同体认,不失为考察八议的另一途径。作为法律儒家化与曹魏司法运行之表现,皆竭力搜罗魏八议事例以证。作为历史的考察,八议成制、特别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者的界定,要求其正解非独律令之文,亲亲、崇功、尚能、礼宾等文化是八议制度与思想延续的关键,此又与礼制相涉而浸濡经义。所考者,除厘清八议经义诠释外,专列篇什论功以明议功的文化与礼制影响亦其一。八议一制,今又辑曹魏八议与未得八议例以明其事。八议者如何界定,有何标准,并非律令条文规定所能完成之任务,礼制与儒家经义对八议者的诸多阐释与标准足以成为律令的参照;依据律令与礼制、经义的阐释和标准,曹魏能否找到具体的人证,有哪些人能够进入此种体制受益,当是对八议研究在律令、案例材料之外所要深入考察的。参以律令、案例纵可举证斯制,但求其思想本源,细化到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各者背后的文化发挥与礼制探讨,学者尚不深涉,故成文补之。第五章“魏条教考”。儒家礼教在汉融入、影响政治,自魏晋迄唐,法律儒家化是为事实,借助条教考察儒家政教何以推行或是很好微观角度。唐前条教内容、思想的流变;儒家政教观念与实践的历史沉积也会有助认识唐人何以倡言“德礼为政教之本”,何以对礼法关系有如此高度总结。若专论曹魏条教与政教,成文自当不难,但要以之论证儒家政教传统和法律儒家化,无疑显得单薄;置此于汉唐历史发展,亦更能力证汉魏以来的政教之存与政教之传,故成此章。条教作为两汉以降所常见的地方性法规,今设专章辑考,集汉魏晋南北朝条教之例,得汉设条教者凡40人、魏设条教者凡20人、蜀吴南北朝设条教者凡71人,以明其源流、形式、内容,凡此工作法史学界尚不为多。分论条教与儒家政教传统确非新题,但宏观之外,微观而言政教如何推行,有何明证者尚稀。将条教与政教传统结合而论,既能察儒家礼教之义如何影响政令施行;亦能明条教作为政教之施,在汉魏晋南北朝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秩序构建中,如何超越历史政权并发挥其影响,是为立于礼,辅于政,施于教。此点窃谓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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