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许多司法个案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如南京彭宇案、河南张金柱案、陕西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广州许霆案、浙江吴英案等。这些社会关注案件的出现,影响着民意与司法关系互动,司法与民意的关系问题也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面对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如何协调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使司法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是人民法院亟需解决的问题。司法公共理性是公共理性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它以司法公正为根本价值追求,体现的是社会大众关于公平正义的“重叠共识”。司法公共理性强调各行为主体间的协商对话和沟通,能够使司法在与民意的对话和交流中从对立走向协商,使司法裁判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公共理性所具有的依法裁判、体现公共意识、沟通理性的特质,能够使司法保持其开放性,使司法在与民意的沟通中发现法律与社会的共识,实现司法公正,为法院和民众建立起协商对话的桥梁。在司法公共理性的指引下,理性的民意能够进入到司法领域中与司法机关形成沟通与互动,从而使司法与民意的关系达到一种和谐稳定的应然状态。我国法院一直在探索司法沟通民意、获取社会认同路径,但效果并不明显。诸多社会关注案件表明,民意对法官的裁判结果、判决理由等产生质疑。面对公众的质疑,司法往往又采取或专断或被动的方式应对民意,现行的民意与司法沟通渠道不畅,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紧张。以司法的公共理性为视角观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紧张的原因乃在于司法的政治理性浓厚,面对社会关注案件,司法往往服务于其政治职能而忽略了依法裁判的最基本职能,致使司法应对民意时往往呈现出被动的局面。司法的技艺理性薄弱,法官的司法技术存在偏差,司法裁判理由缺乏公共性,法官机械适用法律,违背社会主流价值和情感的个案裁判时有发生,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缺乏公共理性,影响社会大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度。司法的沟通理性移位,现行的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渠道不畅,民意很难通过正当化的渠道有序进入司法,公众难以有效参与司法,在沟通中体现社会大众的重叠共识。总而言之,当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缺乏司法公共理性的有效指引,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紧张。为此,需要以司法公共理性为指引重塑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其一,需要加快司法的政治理性的转型,使司法政治理性在司法公共理性的指引下将执政者的政治要求上升到政治正义的高度,避免政治对司法的直接干预,导致民意通过非制度化的渠道影响司法。其二,需要促进司法技艺理性的提升。通过培养法官依法裁判的意识和裁判说理能力,培养法官的公共意识,使司法裁判体现社会大众的重叠共识,保障裁判过程和结果体现司法的公共性。一份依法裁判的判决就是对立法民意最好的回应,提升司法的技艺理性能有效避免民意对法官司法技术及裁判说理方式的质疑。其三,建构司法的沟通理性。通过拓宽现有的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渠道、创新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方式,将社会大众关于法律和公平正义的“重叠共识”即公共理性带入司法裁判之中,使民意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进入司法的同时,保障司法采纳民意的科学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