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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罚金刑执行困境的主要问题在于执行标的不足,本文将执行标的不足的情形抽象为客观不能执行与主观不愿缴纳两类。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从实体裁判和执行程序两方面入手,联接实体法和程序法,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对中国现行罚金刑执行制度进行反思和研究,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罚金刑的重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协调并改良罚金刑执行的运行机制。依照上述研究思路,在经过大量理论分析和实证调研后,笔者认为造成罚金刑执行标的不足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原因。从实体上看,我国现行罚金刑配置模式、罚金刑裁量方式存在问题,且量刑制度与刑罚阶梯理论、刑事政策不相符合,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应当优化立法方式,使罚金刑的数额不仅要依照刑法条文的规定并参酌犯罪人的财产状况作出裁量,还应当对罚金刑的量刑制度进行改革,扩大比例罚金制的适用范围,完善随时追缴制度,维护财产刑刑罚体系的协调、自洽;从程序上看,在财产执行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审前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衔接不畅,追根溯源,罚金刑执行标的不足的原因在于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惩罚程序的缺失,应当协调考虑刑事诉讼的全部诉讼阶段,构建审前阶段的财产调查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最终形成流畅、全面、科学的罚金刑运行机制—在客观不能的情况下,实体与程序环环相扣,既达成罚金刑执行的目的,又充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在主观不缴的情况下,通过预先设置相应的程序以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同时完善实体上的惩罚制度。另外,为规范刑罚执行的整体环境,有必要在未来中国制定专门的刑事执行法。一方面,这有助于协调财产刑刑罚阶梯的内在秩序,从判决的执行、公众认可度等方面维护判决的威严,保证罚金刑的执行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能高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有效降低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只有多管齐下才能突破当前罚金刑执行的困境,形成自洽、协调的罚金刑整体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