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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业逐渐精细化、产品外观同质化的今天,企业对产品外观的创新往往是“渐进式”的。换言之,企业往往对产品的某一部分做出创新,吸引消费者。局部外观设计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未在立法上排除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但是在有关规定1中明确指出产品部分的设计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所以一些局部外观设计也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通过此种方式获得的权利不稳定,不利于鼓励创新。我国司法机关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出现做出了回应,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局部要素规则”,保护外观设计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毋庸置疑,“局部要素”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作用,但是其也存在一些不利于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因素。我国的“局部要素规则”以“混淆标准”为理论基础。但是,一方面“混淆理论”与外观设计法律制度立法宗旨不符;另一方面,“混淆标准”在适用中出现较多问题:“局部要素”的认定难以统一;授权设计的转用(转用至其它种类产品)行为,无法被认定为侵权。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以及相关规则的完善即是本文的重点。本文有四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通过探究局部外观设计的相关理论为下文奠定基础。主要包括局部外观设计的界定、独立价值以及载体的法律意义。本文认为局部外观设计具有独立价值,值得脱离整体设计而得到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不具有法律意义,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应限定在特定种类产品之上。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局部要素规则”,即在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大原则下,考虑“重要部位”、“设计特征”、“设计空间”等因素,并认为这些因素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具有更显著的影响。但是这一判断规则以混淆标准为理论基础,而混淆理论与外观设计法律制度立法宗旨不符。此外,局部要素的引入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作用。但是,“局部要素规则”也存在以下不足:“局部要素”的认定难以统一、预期可能性问题、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第三部分,以美国、日本为例介绍其他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美国依据整体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则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历经两次调整,最终形成了“普通观察者检测”标准。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方式,美国认可局部外观设计的独立价值,在判断两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仅需判断授权局部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对应部位是否相同或近似。此外,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确定形式,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以“实线+虚线”的形式确定局部外观设计。第四部分,分析并完善我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首先,探讨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文建议,在现有侵权判断规则的基础上,将“创造性判断中的单一对比规则”纳入现有侵权判断标准之中,可以更好地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其次,关于设计相同、近似的判断主体,本文认为应与上述侵权判断标准保持一致,即“一般消费者+普通设计者”。在判断两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美国、日本采用不同的方式,本文建议认可局部外观设计的独立价值,仅需判断授权设计的局部与被控侵权设计对应部位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最后,梳理并分析功能性特征的几种认定方法,建议我国采用客观测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