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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很多,但与其他刑法重点问题相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研究仍属较少。鉴于此,本文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笔者从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四要件入手,并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论述了敲诈勒索罪。在客体方面,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权,次要客体为公民人身权。但通说理论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矛盾,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不完善。因此,笔者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对敲诈勒索罪客体的修正——主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权,次要客体为意思决定自由。在客观方面本文重点讨论了暴力手段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及其特点,威胁、要挟行为的内容以及被害人产生恐惧的判断标准问题。在主观方面,特别论述了敲诈勒索罪的特定的犯罪目的。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第二部分为敲诈勒索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包括罪与非罪的界定、敲诈勒索罪与相关犯罪的界定两部分。在罪与非罪的界定中,重点讨论了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力行为、消费者维权行为和民间索取精神损害赔偿行为的界限。在与相关犯罪的界定中,讨论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诈骗罪和受贿罪的界限。并对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竞合问题进行了特别说明。第三部分为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标准及犯罪数额的计算。在既遂标准部分,首先结合各国刑法的不同规定,对各国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标准进行了介绍,并比较分析了各标准的差异。其后,对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几种观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犯罪数额计算部分,结合实际案例讨论了敲诈勒索未遂时的定罪数额,以及多次敲诈勒索未遂时的数额计算问题。第四部分为敲诈勒索罪的立法完善。首先介绍了国外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立法例,通过比较各国的立法规定,总结出了敲诈勒索罪的特点及各国的差异。其后,介绍了我国敲诈勒索罪的立法沿革。最后,在比较中外刑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指出了我国敲诈勒索罪立法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敲诈勒索罪犯罪对象要件的重构。文中许多观点和见解还很不成熟,还需要深入。希望我粗浅的研究能够对敲诈勒索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