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买卖合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买方不但关心产品的物理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目的,而且对精神利益也开始予以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扩展到某些具有人格因素的财产权损害上,使人们特定的人格精神利益受到法律的呵护。学界对类似于“凶宅”之类有损于人的精神利益的标的物是否为瑕疵物的认定上出现了争议。鉴于此,本文在对国内外瑕疵担保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将精神利益纳入瑕疵担保范畴并建立买受人精神利益保护机制的见解。 第一部分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瑕疵的认定问题。笔者从瑕疵的定义入手,论述了瑕疵担保的性质及其历史沿革,并结合国内外学说,探讨了瑕疵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条件。国内外大部分学说是从狭义的角度进行瑕疵认定的,主要针对标的物本身的物理质量而言,而笔者认为,瑕疵也应从广义上进行认定,将其扩大到精神层面,将有损于买受人精神利益的标的物视为有瑕疵,从而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瑕疵担保制度的归责原则及相关的救济措施。首先对瑕疵担保和不完全履行的两种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并着重分析了我国未规定独立的瑕疵担保制度的原因,最后分别论述了国内外对于瑕疵的补救措施。通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制度并不完善,采用不完全履行制度更为合理。最后笔者对该类标的物进行了定性并提出了精神利益瑕疵的概念。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关键部分,主要介绍了精神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笔者将精神利益划分为两类,即善的精神利益和精神利益瑕疵,随后对这两类利益各自的特点及其对物的价值和对买受人的影响进行了论述,最后提出了不同的保护或救济措施。笔者认为我国应完善瑕疵的定义,建立买受人精神利益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护制度,适用不完全履行的归责原则,并适用相关的救济措施,全面保护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最后,笔者就买受人精神利益保护制度的构想及其意义进行了阐述。关键词:瑕疵担保 精神利益瑕疵物的瑕疵精神利益保护品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