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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一直是刑法学的重点和难点,帮助犯作为共犯的一种,对其的成立和处罚进行研究,有助于推进立法的完善,并对司法实践中帮助犯之认定和处罚也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故本文以帮助犯的成立和处罚为中心,探讨有关帮助犯的性质、帮助犯的成立要件和帮助犯的处罚等相关问题。全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帮助犯的性质、帮助犯的成立要件和帮助犯的处罚三个部分,正文31000余字,脚注6000余字。第一章是对帮助犯性质的介绍,主要探讨有关帮助犯的成立范围和帮助犯的本质两大问题。在帮助犯的成立范围上,笔者通过介绍、举例对比说明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观点,认为部分犯罪共同说最具合理性,是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的应有立场。在帮助犯的本质问题上,介绍了帮助犯独立性说、从属性说等观点,笔者赞同帮助犯从属性说,认为帮助犯的成立及处罚应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从属于正犯。第二章是对帮助犯成立要件的分析。首先根据前章确立的帮助犯性质,笔者通过列举梳理学界和刑法典中有关帮助犯的定义,在结合学者观点基础上,得出帮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基于帮助的故意,以非实行行为加功于犯罪,使犯罪易于实施或完成的犯罪人。然后根据概念进一步地明确帮助犯的成立要件主要有:第一,被帮助的人即正犯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二,帮助的故意;第三,非实行行为即帮助行为。在对成立要件进行论述的过程中,笔者还讨论了帮助犯的一些特殊情况,肯定了未遂帮助犯和不作为帮助犯成立帮助犯,而否定了片面帮助犯、过失帮助犯、帮助过失犯成立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第三章是对帮助犯处罚的研究。关于帮助犯刑事责任的依据,笔者认为一方面是事实依据,即帮助犯基于帮助的故意,以自身的帮助行为加功于正犯的实行行为,使犯罪易于实施或完成的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另一方面是法律依据,从与犯罪结果的关系上来理解,在于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介入了正犯的实行行为从而引起了法益侵害或威胁。关于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依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说,帮助犯的责任范围为其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但限于与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之内;帮助犯的具体处罚模式,包括与正犯同等处罚模式、必减处罚模式和得减处罚模式,根据帮助犯从属性说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必减处罚模式最具合理性和科学性。结论部分,笔者对全文三个部分的中心内容、主要结论进行了精炼概括,认为帮助犯的成立及处罚都是从属于正犯的,应当坚持帮助犯从属性说,认定帮助犯的成立、确定帮助犯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