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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道路运输行业的迅猛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蹿升,交通肇事案件逐年攀升,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其中,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鉴于此,1997年刑法将逃逸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犯罪之中,但因条文过于原则导致实务界和学界对其理解不一,而现实情况的复杂多样性更使得这一问题成为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难点。以陈某交通肇事案为例,认定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适用法律方面,却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追根溯源,从法理上对交通肇事逃逸作深入探究,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21600余字。第一部分:简要介绍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分歧意见。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分歧,主要在于: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如果构成,该逃逸情节属于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第三部分:争议焦点。该部分系根据分歧意见,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归纳。第四部分:法理分析。首先,笔者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在现行司法解释中的界定提出质疑,结合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从立法的本意、保护被害人健康、生命安全以及司法实际等角度,认为交通肇事后实施逃逸行为的动机复杂,行为人既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在部分情况下还有逃避救助义务的考虑。对于学界倾向于将交通肇事逃逸独立成罪的观点,笔者持保留意见,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正确理解逃逸情节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定罪功能和量刑功能才是关键。其次,笔者提出区分交通肇事逃逸和不知情驶离现场的几种方法,基于前述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进而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本案被害人在事故中死亡,但死亡的时间是发生在事故过程中还是被告人逃逸后无法认定,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结合法理分析和在案证据,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最后,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法理研究和对在案证据的综合评判,笔者认为,应当查清陈某在实施逃逸行为之前是否还有其他违章行为,是否因该违章行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从而准确认定本案中逃逸情节的性质。但无论如何,该逃逸情节或者作为定罪情节评价,或者作为量刑情节评价,二者不能同时适用,这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五部分:结语。通过前述法理分析,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赋予逃逸情节的定罪功能和量刑功能,既是科学把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立法精神的关键,也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正确处理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