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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与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勃兴,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也顺应了对涉诉公民保护的世界性潮流的需要。尽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提升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相应的增设了许多诉讼权利,但仍然尚有很大的缺陷。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既是基于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等刑事司法制度的内在需求所决定,也是防止刑事被害人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还符合司法文明与法律人性化的指导思想,它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既具必要性,更有其重要现实意义。 通过对域外法视野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比较考察,对于无论是仅将被害人作为证人对待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待的大陆法系国家,尚且能够拓展和扩充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而将被害人地位提升到当事人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而言,尚有很大差距,因其无论从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诉讼权利及其演变来看,还是从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现状来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其当事人诉讼地位均有所不符。故我国今后刑事诉讼法改革的一大进路就在于拓展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这既需要刑事政策上的保护,还需要刑事司法保护体系的建构,更需要刑事司法上的具体落实。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很多,但一般而言,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偿、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社会援助以及刑事和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