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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问题既具有历史性,又具有现实性。随着一系列恶性刑讯逼供案件的频繁发生,刑讯逼供犯罪也越来越引起我们当前社会的重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犯罪的争议也越来越激烈。比如说刑讯逼供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和刑讯逼供犯罪“致人伤残、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问题,以及刑讯逼供罪的刑罚适用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部门和理论界探讨、争议比较大的难题。本文通过一则案例,以案例分析报告的形式,对上述问题进行探析,力争为司法实务部门正确适用刑讯逼供罪助力。全文分为六部分,共15987字第一部分:案由。陕西高中生徐梗荣猝死公安局案第二部分:案情。本部分讲述了丹凤县公安局对该县高中生徐梗荣刑讯逼供并产生徐梗荣死亡结果的整个情况,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有三个焦点:(一)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是否和办案民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共同犯罪。(二)对徐梗荣的刑讯逼供犯罪是否应当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三)对刑讯逼供涉案人员的刑罚是否过轻。第四部分:争议和分歧。本部分阐述了司法机关和法律学者的对本案的几种看法。第五部分:理论分析。在本部分,首先对共同犯罪和刑讯逼供罪进行阐述,并结合本案例对刑讯逼供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探讨,经过探讨,笔者指出,刑讯逼供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大部分主体是有共同的刑讯逼供的故意和刑讯逼供的具体行为,有少部分虽说没有刑讯逼供的具体行为,但如果明确向其他人员命令或鼓动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可以成为刑讯逼供罪的共犯,办案领导是否成为刑讯逼供的共犯,只要看其有没有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接下来,文章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阐述,并结合本案进行探讨。最后,文章对刑讯逼供罪的刑罚加以探讨。第六部分:结论。笔者认为丹凤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与办案人员不构成刑讯逼供的共同犯罪,其只有直接下达刑讯逼供的命令才可以成为刑讯逼供共犯,法院对其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是正确的。至于徐梗荣的死亡是否引起刑讯逼供的转化,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依据相关法律不能导致转化。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对相关人员的刑罚判决是适当的,不存在处刑过轻的问题。最后,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刑讯逼供罪的定罪和量刑给出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