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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推动上层建筑不断完善,政府的职能定位从“行政国”过渡到“纳税人的守门人”,再到现在的“宏观调控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权力范畴从没像现在这么大过。与此同时,公民的“主人”意识也在苏醒,民主法治观念正在日益增强。越来越多人开始关注自身之外的利益状况。因此,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个体之间的平衡者的角色是否合格将遇到前所未有的审视。总体而言,我国的行政体系脱胎于前苏联“管理论”的框架下。在实践环节中,部分落后地区的政府部门仍将思想停留在一切向完成行政目标看齐的初级阶段,而且目前我国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体系尚不完善,造成了公权力滥用所导致的公益损害事件频频发生。经过不断的改革和摸索,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行政程序法系统,并开始尝试设计出相关指导性判例。由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部分)构成的行政救济法体系也已经基本成型。但令人遗憾的是限于发展中国家的这个基本国情,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仅对个人因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所遭的侵害赋予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关于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并没有相关规定,这是行政诉讼制度的缺失所在。随着经济的腾飞,以环境为代表的公益正遭受到严重的侵蚀,并且已经恶化到影响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地步。因此可以说行政公益诉讼的土壤已经形成。借鉴成熟的经验,世界各发达国家几乎都对行政公益的起诉资格采取放宽甚至忽视的态度。但放宽不等同于放纵,也就是说行政公益诉讼不能发展到干扰政府正常履行职责的地步。考虑这种价值的冲突下,该制度的设计必须谨慎小心的开展。随着行政法的发展,人们已经意识到对于行政权力应加以约束实现行政服务管理的本质要求。虽然已经设立相关的内部机制对其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同样也使得行政机构的规模变得日益庞大而与其行政权行使的效率成反比。根据法学理论,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是要优于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这就需要从权利和权力的配置上作出合理安排,以公民提起司法审查的形式来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目前,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英、美、日、法、德均建立不同模式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也主张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对制度内部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等程序设计并未定下标准。本文将从受案范围、原告的诉讼资格、原被告的举证责任等相关制度措施上对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构建,希望能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