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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规则是从证据的证明力方面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所作的一种强制限制制度。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定案时,必须有其他证据对之加以证实以增强其证明力的一种证据运用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即证明力薄弱的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直接定案。广义上可以分为刑事案件中的口供补强和其他言辞证据的补强,狭义上仅指口供补强证据,后者也是补强证据规则中最主要、最复杂的情形。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对补强证据规则展开论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单一被告人供述证明力的补强;二是共同犯罪人供述证明力的补强,也是法律适用中与立法相冲突较多的情况,包括:同案审理中共犯口供、非同案审理中共犯口供、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共犯口供;三是特殊情形下的补强,主要是涉案关系人供述证明力在实践中的补强。补强证据规则由主证据和补强证据之间的互动形成。主证据是指基于证据本身的特殊性质,需要其他证据增强或担保其证明力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诉讼证据。补强证据是指增强或担保主证据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除了具有证据的一般特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外,还应当具有从属性、必要性和独立性。补强证据规则最早在英国被确立起来,其通过对证据数量的要求和程序上佐证提醒的给出,从而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限制司法机关权力之滥用,保证被告人获得公平的审判。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内容比较复杂、具体,关于补强证据规则形成了一套自成一体的系统;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内容相对比较简单、抽象,就补强证据规则而言,立法的数量少且判例也未确立补强证据规则。我国补强证据规则创始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3条保留了该原则,并进行了完善。我国对补强证据规则的构建框架还比较粗略,尚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对我国证据规则的理论体系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完善该证据规则却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轨迹,说明了这一点。如何完善该证据规则,笔者认为有必要分三个步骤逐渐实现。首先,指导案例的收集、整理与公布;其次,制定司法解释;最后,将具体的完善内容纳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