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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不断发展,社会上的民间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各种各样的新型纠纷和案件数量呈几何式增长,令法院应接不暇,案件多人员少以及处理专业化极强案件的难度之大都成为了法院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社会调解与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一方面,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逐渐衰落,而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却日益猛增,积案现象十分严重;另一方面,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无法满足及时解决日益增长的民间纠纷的需求。纠纷冲突的解决需求与司法资源的供给不足之间形成了尖锐的矛盾,而一旦社会上的矛盾冲突无法及时化解就会演变成激烈的对抗,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目前,诉讼、调解与仲裁构成了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每一种解决方式各有千秋,如何使人民法院和民间调解机构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职能,有效地处理社会纠纷问题,成为我们必须正视并加以解决的重大问题。人民调解和诉讼都属于纠纷解决机制,其中人民调解利用其民间性、自治性的优势参与纠纷解决,而诉讼则利用其公权性和强制性发挥作用,虽然两者的矛盾处理方式不同,但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发展秩序的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突出作用。实践证明,构建人民调解和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使民间调解,法院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制度相互衔接与协调,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制改革和保障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各国普遍重视加强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下同)的发展,各国法院普遍开始对诉讼程序实行司法控制,鼓励纠纷当事人以非诉讼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目的就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推进诉讼程序的改革,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作为ADR的杰出代表,有着“东方经验”之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应当发挥其相关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的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衔接的实际状况加以分析并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机制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与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概述,作为研究人民调解和诉讼制度衔接的必要铺垫,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概念和历史沿革,并对其特点和工作原则加以概括,另外还总结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衔接的发展历程,从调解与诉讼两方面提出了推进诉调衔接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介绍,目前一些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我国特有的人民调解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即都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此部分考察了欧美各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以“调解”“调停”制度为代表的ADR的立法研究,并对其在诉讼调解衔接制度的规定加以探讨,以期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衔接起到借鉴作用。第三部分是以福建莆田、山东德州、四川和云南等地区为例,对我国人民调解和诉讼衔接机制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详细阐述我国各地诉调衔接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特点。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人民调解和诉讼制度衔接的的完善研究。从我国的诉调衔接机制现状与不足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人民调解和诉讼制度的衔接机制提出可行性分析,提出通过设置诉前调解程序、完善配套保障机制等对其加以改进,构建出符合国情,适应时代的诉调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