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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两种手段。产业政策是来源于产业经济学的概念,实践中政府利用各种产业政策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可以简单的归纳为:人为的调节经济运行规律,减少市场竞争机制所具备的,原生性的选择成本。这样的例子比如,某一个新兴产业的形成往往需要经历一个市场选择的过程。在没有产业政策的环境下,这个过程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以近乎“丛林法则”的方式去实施选择。新兴产业由于技术不成熟、成本较高、规模较小等限制因素,就很可能在与传统产业的竞争中失去生存下来的机会。然而新兴产业又代表着未来产业发展的方向,关乎一国经济在未来国际分工和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因此,产业政策的出台就是为了缓和前述的那种原生性的选择成本。又比如,当传统产业不再适应市场需求时必然面临一个退出的结局。当不存在产业政策的情况下,传统企业之间为了迎得最佳的退出时机,会争相降低退出“门槛”,即不惜承受巨额的损失。这种损失并不是由企业独自承担的,而是必然的要由产业内的从业者、相关上下游产业及其从业者来共同承担。因此,没有一个秩序化的退出体制,就会造成全社会福利的过大损耗。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中的竞争结构和竞争行为,通过打破限制竞争性的企业间结构或者惩处反竞争性的企业行为,来维持市场运行中的公平、民主的经济秩序。在达到前述经济目的的同时,反垄断法也保障了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和选择自由,进而给他们拥有政治权利和自由提供了基础,这是反垄断法的政治目的。产业政策的实施是必然会触碰到反垄断法所希望维护的秩序的,因为前者是一种以政府力量异化原生性的市场选择过程,尽管这种异化是出于尊重市场规律和确保市场效率的考虑。而当这两种制度产生冲突时,任何一国的法律体系必须要提供一条“出路”,防止规则之间相互用力导致的一国法律资源无谓的内耗。对世界经济发展史略加考察我们便会发现,现今至少存在两种“出路”模型:一是美国式的,它的形成与美国市场机制的自然发育过程相适应。即从自由竞争到形成垄断,再到反垄断法的限制,最后到产业组织政策不断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另一种是日本式的,这种模式还被许多东亚国家采用。即从政府扶持经济恢复和发展,到垄断产生,再到产业政策让位于反垄断法,最后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在相互博弈中形成一个以前者为主的格局。而在这一过程中,原本由政府主导所建立起来的市场机制也逐渐摆脱政府力量的阴影,走向了成熟。沿着以上思路,笔者将逐步对美国、日本以及韩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历史,尤其是这个过程中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发展演变展开研究考察,力求探索出一个适合于我国的调和两者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