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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每一项行政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立法目的实施该行政行为,这是依法行政原理的基本要求。如果行政机关以该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不作出作为手段要求相对人履行与该行政行为无关的给付,此行为即构成不当联结。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发源于德国,是规范行政权,使其正当行使的法律原则。它在我国台湾地区已发展成为为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我国行政法学对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关注较晚,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在法律规范上也是一片空白。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行政实践中行政行为的不当联结现象却比比皆是。面对这一问题,当前的行政法框架下却没有相应地制度建构。因此,当前我国行政法需要引入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并建立相应的适用机制。这对于针对性地解决不当联结问题,促进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具有重要作用。围绕着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应当确立为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这一主旨,本文分五个部分对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进行了研究:引言部分,首先阐述了该原则研究的意义。接着,综述了当前国内外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研究现状。最后,交代了对该选题进行研究的方法。第一部分,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内涵。当前理论上对法律原则的内涵有四种揭示方法:概念分析法、子原则分析法、体现列举法、类型列举法。对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内涵,可以采取概念分析法和类型列举法进行揭示。立法上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领域:行政行为的附款与行政契约。学理上对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内涵的解释也有不同的视角及界定。第二部分,不当联结的认定。实质内在关联性认定法是不当联结认定的基本方法,该方法的关键在于判断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的给付是否与行政行为本身具有实质内在关联。此外,行政机关可能基于多种多样的原因进行不当联结。第三部分,不当联结的分类与典型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不当联结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最为典型的分类方式是以不当联结的表现形式所划分的四种类型。第四部分,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定位。由于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调整对象的根本性和普遍性,其应当认定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并且与其它相关原则相比,具有不同的内涵与独特的功能。第五部分,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适用。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对立法、执法、司法均有适用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功能,应当通过立法将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从学理原则转变为法律原则,将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