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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信息技术在诉讼领域不断渗透,电子数据证据便应运而生。电子数据证据以互联网为依托借助各种电子设备而形成,在对案件事实进行佐证的过程中日益重要。正在生效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入法,电子数据证据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电子数据证据难以把握,以及其高科技性,传统的证据理论很难对其直接适用,学术界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的概念使用也纷杂多样,电子数据证据作为司法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新面孔,归纳出其正确的法律本质及适用规则尤其重要。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与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等其他类似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类型进行概念对比,以及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分析,归纳出电子数据证据的科学定义,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依据。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是应用电子数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必要前提,没有合乎法律的取证工作,后续的诉讼程序便无法展开。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内外电子数据证据的立法现状和运用的对比,主要通过普通法法系国家立法现状和罗马法系国家立法现状的对比,以及外国立法与国内立法的对比,同时兼顾分析电子数据证据在国内外司法实践操作上的可行性与优越性,结合我国的实践经验,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与实务。本文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立法上的缺陷,与操作上的不足,主要从电子数据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来分析,具体包括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措施、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等方面。第四部分结合第三部分的分析总结提出解决方案,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主体、取证技术、取证工具及取证程序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一体化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在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案件以及相关案件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被誉为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只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它才能使其在司法实践中为人类提供帮助。网络的产生和发展开辟了人类发展史的新篇章,加速了社会的进步,电子信息已经成为物理世界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无处不在并以电子数据形式悄悄地记录着不同的"痕迹"。利用好电子数据证据将对司法证据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