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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提出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概念。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作为行政滥用职权第二层次的基本定位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判断标准的问题上,却始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法院典型案例裁判部分的初步整理,发现法院在判决中流露出了一些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原则的思想。对学术史的梳理可以看出,学术界的观点往往更倾向于通过对实质性标准的逐一列举的方式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判定标准进行完善,而这些标准在本质上大都脱胎于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原则。因此本文认为,因为法规范的“稀缺”,使得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学理的观点。然而,面对学理标准现实的局限性,法院在面对实务审判时似乎又与学理的实质标准保持着一定的距离。通过对现有学理和实务观点的梳理与反思,本文试图在传统以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为基准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判断标准作模式化处理。 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司法审查的权力界限、程序要件以及对相对人、法规范与客观结果等实质性审查的角度对这一审查模式进行了论述,并进一步的挖掘了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领域的独特个性。此外,本文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审查标准之类型化模式既具有某种确定性,同时也随着具体案情的变化具有流动性,需要在审查过程中将第三人、相对人主观因素等纳入考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