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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离不开一系列法律的保障。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实施,该法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人们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对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和预防,在该法的第50条规定了关于民事司法救济的条款,也即在反垄断法颁布以后相关主体可以针对现实中的垄断行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然而,一切事物都是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欣喜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的是该法在反垄断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仅用了一句话,因而在具体的实施中就会面临诸多的困惑。本文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在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在反垄断民事诉讼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帮助。文章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反垄断与民事诉讼。该部分主要探讨了反垄断的两个基本途径,在我国赋予相关主体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权利的意义以及我国法律在相关方面规定的不足。第二部分,反垄断民事诉讼之原告。该部分首先探讨了消费者的原告资格问题,其次探讨了经营者的原告资格问题,再次探讨了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最后对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反垄断民事诉讼之管辖。该部分探讨了国内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域外管辖两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主要从法院的管辖权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权之关系,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法院之取舍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对于第二个问题,主要探讨了反垄断域外管辖在国外的发展情况、对我国的影响以及我国易在这一方面的做法。第四部分,反垄断民事诉讼之举证责任。该部分在探讨了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之特殊性的基础上分析了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过错、违法行为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以及反垄断执法机关对原告举证的帮助问题。第五部分,反垄断民事诉讼之损害赔偿。该部分在阐述了损害赔偿制度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之意义的基础上对绝对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单倍损害赔偿制度以及酌定三倍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应在这一制度上的构建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