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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荣获普利策奖的托马斯·弗里德曼在1996年的一次电视采访中强调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影响力,他将穆迪评级公司与美国并称为世界两大超级强权,因为“美国能够用扔炸弹来摧毁你,穆迪则可以通过降低债券评级来击垮你,有时尚不清楚二者究竟谁的力量更大”。近年来,我国公司债券违约事件频现,这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不实评级、跟踪评级滞后等不端行为有很大关系。而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问题是影响其独立性的关键因素,要完善监管体系,最重要的就是健全对评级机构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管。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尽可能全面地搜集文献,了解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监管的演变和现状,分析造成利益冲突的原因。文章还用了比较的方法,研究和分析美国的监管规则,尤其是多德法案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管内容,与我国的监管制度相比较,分析我国监管的不足,进而提出制度建议。目前我国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中,以金融、经济等视角为主,从法律角度深入研究评级机构监管问题的文章较少,涉及到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监管的研究不多。信用评级机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声誉机制就是评级机构最有效的激励机制,法律监管是市场失灵时的补救措施。多数学者认为对于评级机构利益冲突应当从严监管,但笔者认为,法律监管不应当以从严监管为理念,而是应当通过监管使声誉机制发挥作用,使用市场的方法监督和改进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而规范其行为。目前,绝大多数的信用评级机构都采用了“发行人付费”的商业模式,这是导致评级机构利益冲突问题最主要的原因。笔者分析比较了其他几种可供选择的付费模式的利弊,如投资者付费模式、政府付费模式、公共事业模式、集中清算模式等,认为每种模式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在现阶段,继续采取发行人付费模式是最实际的选择,如何能在该模式下将利益冲突对评级结果的影响降到最低,应当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监管的重点。笔者认为,应当取消监管规定对评级结果的依赖,完善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公众监督反馈平台,增加评级机构的民事责任,从这些方面完善发行人付费模式。本文主要研究如何完善评级机构利益冲突问题的法律监管,以期有助于规范我国评级机构的行为,以求对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