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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当代社会的一个重大的政策课题,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在努力构建和完善自己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而对于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来说,在其中无疑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任何权利都要通过程序保障其最终实现。在我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体法保护上给与了很多关注,陆续出台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近年来,像假冒伪劣、产品侵害等这样的消费纠纷却屡禁不止,频频出现。笔者认为,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解决消费纠纷的消费诉讼制度,在“实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救济程序比实体法上的保护在这一领域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应当给与更多的关注。
本文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角度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消费者诉讼制度的政策目标、主要程式、实际效用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分别考察了有关消费者群体诉讼、消费者小额诉讼及消费者公益诉讼三个领域的制度。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和表现形式并不相同,但是目的却是一致的,在他们不同的国家体制和文化传统的背景下,都形成了自己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本文研究目的在于更加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公正解决消费纠纷,维护正常的法律经济秩序,进一步增强司法制度对现代型纠纷和新的社会形式的适应能力,因此迫切需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诉讼制度。
本文的写作分为四章,现将各章的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第一章首先明确了消费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消费诉讼的涵义、不同于其他传统诉讼的特点及性质。
第二章考察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立法及实践情况。内容包括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群体诉讼的各种不同的模式,以及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小额诉讼的各种不同的模式的考察。通过比较研究和实例考察的方法,对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和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做出评价,分析其各自的利弊,为构建我国的消费诉讼制度打下基础。
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有关解决消费纠纷的消费诉讼制度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与消费纠纷密切相关的制度就是代表人诉讼制度,虽然它成功地借鉴了两大法系的群体诉讼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其优点,但是他在解决消费者群体纠纷方面尚存在功能定位不完整、诉讼不经济、规则过于模糊和严格的缺点。对于小额诉讼我国尚未设立,在探讨了其与简易诉讼的区别的基础上,指出用现行简易程序解决小额个体消费纠纷的不适用性。
最后在本文结论部分的第四章,提出了构建我国消费诉讼的具体构想,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设计:用以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用以解决个体小额纠纷的消费者小额诉讼以及保障社会公益群体纠纷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这三方面并行,力求实现诉讼制度本身的多元化,高效、快捷地使消费者实现其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