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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后期,各国相继步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人权理念遍及全球。以维护交易安全为侧重点的近代成年监护制度,忽视社会对身心障碍者权益的保护,不利于成年人特别是老年身心障碍者融入社会,偏离国际人权理念的发展要求。因而世界各国纷纷改革成年监护制度以适应国情。在这场轰轰烈烈的世界性修法运动中,我国民法一直置身事外,直至2012年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标志着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开始。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第33条在借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突破了《民法通则》原有的监护体系,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跟上了世界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步伐。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为社会变革引发的监护领域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监护制度以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最大限度的扩展了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但是,其高度抽象的条文使得该制度仅有概括性框架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在实体层面存在监护主体确立规则过于笼统、缺乏监护合同成立、生效与终止的规定、监护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在程序层面缺少意定监护公证、登记制度和监督制度,尤其是监督制度的缺失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一个重大隐患。因此,本文汲取了域外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成功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民法典编纂以来重大问题研究的建议稿,为构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围绕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展开论述,正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先对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理论基础加以概述,并采用比较研究法考察国外意定监护制度从中得出可以借鉴的启示。其次,针对实体层面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确定意定监护人的选任标准和范围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对监护关系的确立和终止要件进行了完善。最后,针对意定监护制度欠缺的相关辅助制度,提出设立监护公证和登记制度。在建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中对监督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论述并提出建立双重监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