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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由英国发端,为英美法系国家所继承,最后在美国发展到极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遵循公法、私法分立的原则,我国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上一直饱受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有了进一步的修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旧版本的基础上也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变动,然而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相伴而来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仍然是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本文主要关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笔者以三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由案例存在的争议问题延伸出去,最后将重点落脚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在适用惩罚性赔偿上的价值追求;二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构成要件;三是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的程序问题。文章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介绍案例,通过案例引出我国在惩罚性赔偿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一是惩罚性赔偿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价值追求问题,该问题下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立法上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厘定,如何既能做到合理限制,又能保证在限制下不失其存在的价值,最大可能性的实现惩罚性赔偿引入我国适用的初衷,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如何在价值选择下把握“度”的原则。二是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构成要件问题,尤其是对于职业打假者是否适用;三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维护权益时的法律程序问题。第二章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问题进行梳理,认识到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补偿、惩罚、威慑和激励的特殊功能与兼具公、私法属性的特点,在此基础上简单的阐述英美国家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第三章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分析。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惩罚性赔偿的价值追求、二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构成要件、三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程序。在价值追求的问题上,首先肯定了惩罚性赔偿所追求的实质正义的特点,其次思考目前我国在确定惩罚性金额上的模式选择,最后回到实践中司法人员在存在价值冲突时价值选择的问题上,认为应该要坚持适度的原则;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构成要件上,主要在两种情况下进行讨论,一是“欺诈”的情形,一是“明知”的情形,在这之外,思考职业打假者的认定情况;最后分析实践中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程序上存在的一些影响惩罚性赔偿发挥作用的问题。第四章在分析我国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基础上得出启示,具体下来:在实现惩罚性赔偿的价值上,得出两点启示,一是完善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规定,二是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中,一是要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二是要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在健全惩罚性赔偿的程序制度上,构建完善的消费者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