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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上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它来源于人们在漫长的民事诉讼实践过程中对权利救济的总结,对于弥补诉讼救济先天滞后性的不足,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并在诉讼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纵观世界各国均有民事保全的相关规定,虽名称和侧重各异,但其在客观上已经成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上的保全制度仅限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缺乏对行为保全,尤其是,诉前行为保全的系统性规定,造成了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这远不能满足日益复杂多变的纠纷解决之需要,虽然我国在海事诉讼、知识产权领域相继出现了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仅适用于特定的诉讼领域,适用范围有限,不具有系统性和普适性。立法上的缺位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混乱和无法可依,致使现实生活中大量涌现的需要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和救济,甚至出现扭曲适用财产保全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情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司法的及时性和效益性是人们的期待,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事前防范比起事后救济更具优越性。所以,为了防止诉讼的滞后性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蚀,为了实现纠纷和争议的顺利解决及其过程中的诉讼正义,认真检讨并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已是刻不容缓,这无论是对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是一个颇具现实意义的课题,故而,实践和时代呼唤真正意义上的行为保全制度之到来。本文包括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三章组成。导言主要阐述了研究这个论题的原因和意义。正文从行为保全的概念入手,首先对的特点、性质、价值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在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保全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之后,挖掘出我国现有保全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对照两大法系的成熟做法,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构想。诸如:进一步厘清了行为保全制度的设立与现有保全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关系及其间的协调性;明晰了民事行为保全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在程序上进一步明确了行为保全申请的条件,降低保全的门槛;同时更加注重行为保全裁定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审理及救济的程序保障,设立书面审理、口头辩论和审询程序等适应不同案件情况需要的审理方式,建立必要的行为保全裁定上诉制度及相应的保全撤销机制。总观全文,笔者试图做这样一种努力,即倡导在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确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应以赋予纷争当事人追求程序利益之程序保障为改革的理念,给予其平衡追求程序利益的机会,并在程序上充实其权利行使所需要的手段,这样才能使其更好的参与法之寻求、形成的过程,实现延伸其程序主体地位的机会。本文的结语部分则简要的总结全文并提出应进一步研究之处。本文借助了理论界有关方面的理论成果,在对有关资料进行了一定分析整理基础上加以分析论证而完成。事实上,行为保全制度这是一个理论性和实务性都很强的论题,离开了深厚的理论知识和深入的调查研究,文章不可避免的会不那么饱满。而恰恰在这两个方面,笔者的能力都有所不足,本文缺漏之处难免,还望老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