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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病历作为电子科技时代的产物,且基于我国“十二五”期间提出的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性要求,电子病历正在被我国医院大规模的应用着,开始逐步取代纸质病历成为医疗的重要病历形式。传统纸质病历一直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材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也指出:“病案是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重要资料,也是法律的依据”。因此,作为传统纸质病历替代者的电子病历亦成为医疗行为中的重要数据,进一步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可以说,电子病历目前已经成为医疗纠纷诉讼中的“证据之王”。
但是,现行电子病历的应用状况下,单纯的“病历无纸化”和“管理无纸化”显然无法实现信息化建设的终极目标,这主要归咎于电子病历在运用过程中作为医疗纠纷诉讼中的证据的认定问题尚未解决,由于电子病历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容易受到人为或外在环境(如潮湿、磁性等环境)的影响造成数据的篡改或丢失,整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对电子病历作为医疗纠纷中的证据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这就要求旨在把电子病历作为证据的主体必须对电子病历进行更加严格的收集和保管,裁判者对电子病历证据的采纳也往往非常苛刻,同时对其认定持排斥态度,使医疗机构、病患等对电子病历的使用产生谨慎、畏惧心理。因此,我们必须解决电子病历在医疗纠纷中作为证据的诉讼方面的要求,使裁判者对电子病历作为医疗纠纷中的证据能够得到顺利的认定,才能使电子病历得到进一步的健康发展。
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通过考察国内外有关电子病历的证据认定方面的问题,认为应当完善电子病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门保管电子病历的第三方机构,采用统一的技术手段,形成统一的证明机制,为裁判者对电子病历证据的认定建构统一的证明力认定规则。该第三方于合法的基础上,在电子病历形成时及其后的存储中,确保电子病历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从而使法官对电子病历作为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时能够通过审查,对电子病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电子病历证据达到公平裁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