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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增速换挡期和结构转型期,但是市场主体退出数量和效率都无法与加速出清的需求相匹配。另外,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投资消费观念发生巨大转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股东、高管的案件层出不穷,居民债务水平不断攀升。由于我国缺乏合理的免责机制,个人债务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暴力催收、债务人自杀跑路的恶行事件。“半部破产法”已经严重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和个人破产需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明确要分步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相结合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其中,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自由财产制度。个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直至破产程序终结,其主体资格并不会消失,但是企业破产中,尤其是清算企业破产,其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便会消灭。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中最能彰显人权色彩的制度就是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制度的设计是基于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此,学界存在着不同的争论:其一,为个人破产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财产无可厚非,但是自由财产是否应当保障债务人的发展权利,如此一来,直接降低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债务人的发展权利与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应当如何平衡。其二,在对保障破产债务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就应当着眼于保障何种程度的生活水准,即“适当生活水准权”的限度该如何确定。本文以自由财产的范围为研究对象,研究重点在于确定自由财产范围时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在立法时应大致规定哪些自由财产的类型。自由财产的确定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不可能“一刀切”,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对于自由财产的确定都要与时代发展,经济水平以及生活条件息息相关。因此,在对自由财产的范围进行确定时,必须严格遵循四个基本原则,然后再将允许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按照类型进行划分,根据保留的最低限度进行最终的财产确定。此外,由于存在债务人转移财产和财产欺诈行为的可能性,与自由财产紧密相关的债务人的行为也是对自由财产认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对债务人处置自由财产的行为进行认定。如果证实债务人确存有欺诈或者转移财产的意图,法院要积极行使撤销权,保证破产财团的完整性。因此,以自由财产作为研究对象,是抓住了个人破产立法的精髓,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研究绕不开的重要一环,如今,个人破产立法试点已经展开,自由财产制度的研究将有助于推动整个个人破产立法的加速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