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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生活中,精神健康对人民的生活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给人们的精神健康提供保障是我国法律中重要的部分。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法律对人们受到的精神损害予以承认和支持,且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事件规定变得越来越广泛,但是公民却对一般的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没有提出精神赔偿的权利。最近几年,社会反响强烈的性侵幼女案、摔婴案等侵犯人身权的刑事犯罪,再一次引发人们对刑事案件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一话题展开讨论。这类案件能够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形成破坏、对公民自身的生命安全形成威胁,所以必须受到法律的惩戒。在社会日常生活中,这种案件不仅对被害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给受害人和他们的亲戚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损害,所以对他们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也是法律需要规定的事情。我国关于刑事和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针对既包含刑事惩罚也包括民事赔偿要求的案件。随着时代的进步,加强这种制度的规定范围成为一种必须的趋势。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细分,更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这种诉讼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在实际中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问题时选择用这种诉讼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在日常的案件中这种诉讼制度发挥了很大的法律作用,可是在很多时候也仅仅是形式上的事情,不能发挥实际作用,因此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特别是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满足被害人的实际需要,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形象有一定的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在精神赔偿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混乱,民事、刑事立法相互冲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但又要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这一特质使得法律对其的相关规定没有做到良好衔接与统一,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我国民法体系对于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予以支持的,但刑法有规定只有犯罪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失才能构成赔偿的要求,即民法体系与刑法体系对于同是因侵权案件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持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二是司法解释突破了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领域,法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裁判所依据的法释(2012]21号《刑诉法解释》是《刑事诉讼法》的细化,规定了侵犯人身权致人残疾或死亡的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该赔偿范围的规定却与2010年《侵权责任法》里有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冲突,《侵权责任法》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物质性赔偿,《刑诉法解释》却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刑诉法解释》作为一部司法解释,这样就对法律的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了一定的破坏。三是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模糊不清。这一点可以从[2001]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3]第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分别简称为《精神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可以看出,前者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而后者又将其定性为物质损失。这些缺陷与冲突直接导致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如性侵犯罪,被害人仅得到极少的物质损害赔偿,与其所受到的巨大精神创伤是无法匹配的。也正是因为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本文将主要从关于精神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切入,以案例为切入点,从五个方面进行阐述:一、以一系列实际诉讼案件为例进行分析;二、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系列名词概念;三、对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审判总结出来的经验;四、在这类诉讼中确立精神赔偿的重要性和必须性进行分析;五、对这类诉讼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明确精神赔偿的规定,保护受害人精神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