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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患者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由于医疗行业专业技术性较强,法院处理医疗行为侵权案件时,很难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认定,因此,医疗事故鉴定是明确医方责任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由于医疗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中“行业自我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的一个痼疾,严重影响了其社会公信力,使社会各界对其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2002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年卫生部发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等级标准(试行)》等规章,对1987年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以期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与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难以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有机衔接,主要表现在:即使鉴定结论为不是医疗事故,但在有医疗过失的情形下,法院仍判决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现矛盾;医疗事故鉴定范围过窄;参加法庭质证的鉴定人无从落实,审判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依然存在。尤其在2005年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后,对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试从诉讼法学角度剖析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分析它们与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几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和方案,使其与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衔接,实现其“一鉴多用”①功能。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概述。医疗事故是一种在医患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是一种法律事实,医疗事故的外延小于医疗侵权行为外延,医疗事故不是构成医疗侵权的前提。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独立地运用医学、法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是明确医患双方当事人责任、妥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