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使用的是财政资金,财政监管对于政府采购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对于保持政府采购制度的公平、公正和促进廉洁政府建设都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性质能够为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法律制度提供基础,对于政府采购制度性质的认定也存在许多学说,德国的双阶理论解决了私法形式的公权力行政问题,基于双阶理论,可以更加清晰认识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性质,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就将政府采购制度性质认定为行政行为加民事行为。本文通过借鉴德国“双阶理论”对政府采购行为性质的定义,分别讨论政府采购在不同阶段中的法律监管制度。将政府采购行为认定为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并分段制定监管法律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当前监管制度“一刀切”的问题。本文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了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为保障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当进一步完善对政府采购的监管法律制度,因此本文的选题具有巩固政府采购市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其次在文献综述中体现了国内外学者关于政府采购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同研究观点,将这些观点总结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最后概括了本文研究的内容大纲和主要研究方法。第二章阐述政府采购的基础理论,政府采购是以行政机关为采购主体,在法律法规的监管下依法合理的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因政府采购使用财政资金而具有公共属性,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管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现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研究分析可以认为政府采购中存在行政行为和合同行为,这两种法律行为的存在为政府采购的监管法律制度适用双阶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章介绍了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的现状,通过对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总结其制度优势.为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意见。尤其对于台湾地区在政府采购的立法与实践中适用双阶理论的经验可以作为我国在政府采购监管法律制度中适用双阶理论的主要参考。第四章指出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监管主体的不明确、合同履约监管的缺失、救济制度不规范和供应商的审核准入制度不完善,这些问题都会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秩序带来极大挑战,由于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性质理解有误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出现,从立法到行政、司法都需要深刻思考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性质,有针对性的完善对政府采购的监管法律制度。第五章以政府采购的预约和本约两个阶段分析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性质,对两个阶段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分别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对前文提出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