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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国家审计是国家审计部门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主体、投资经营行为、投资绩效等,实施检查审核、监督的专门性活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国家审计,是政府保障基本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安全的一种国家监管手段,是不同于社会审计监督的一种国家审计监督。它是国家审计机关基于宪法所赋予的审计监督权,对基金投资环节进行全覆盖性的审计监督,是一种政府监督行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授权国家审计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实施国家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若要展开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国家审计监督,现阶段只能依据《宪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等。审计机关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工作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权责授予,目前属于“有心无力”的状态。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不能有依据的主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审计对象也会因审计机关依据不清,权责不明,而怠于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审计工作,国家审计监督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中处于缺位的状态。然而,国家审计基于自身独立性、专业性、全面性的三大基本特点,能够有效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审计所面对的对象特殊、内容复杂等问题。通过国家审计,能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进行严格的监督、科学的评价和专业的鉴证,能真正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治理体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安全,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提高效率,维护养老保险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回应民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然而,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审计法治建设却令人担忧。在立法层面上,虽然《宪法》《社会保障法》《审计法》等基本法律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却只字未提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的审计监督,尤其是在《投资管理办法》中更是完全没有涉及国家审计监督。执法层面上,通过对审计署公告的梳理,发现仅有2007年的《审计署关于加强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与2012年的34号公告有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国家审计,且都只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结余等环节的事项,并未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展开审计监督的要求。这都暴露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审计法治建设的很多问题,包括在立法层面上面临的国家审计主体不清、审计监督依据不明、审计监督对象模糊等,以及在执法层面上面临的审计监督方式单一、违法后果轻微等问题。必须依靠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国家审计的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地完善,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审计法律法规,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国家审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审计机关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活动展开审计时有法可依,也能对审计机关展开的审计程序和相关的审计活动有所约束。在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方面,必须从整体的审计框架构建开始,通过明确国家审计主体,明晰审计权责;通过完善基金投资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审计;通过不断细化基金投资中的国家审计监督内容,实现国家审计在基金投资中的全覆盖;通过进一步优化国家审计机制,全面提升审计机关在复杂的基金投资中的审计能力;通过强化审计责任,保障国家审计在基金投资中的权威性。因此,要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情况进行实际调研,对发达国家养老金国家审计法治建设经验展开深入学习,积极建设好中国特色基本养老基金投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