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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法官思想意识的健康发展,是推进司法公正的现实需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1]本文以此为主题,借鉴国内外研究的经验,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论述法官的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平衡关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且探索平衡法官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关系的对策思路。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各部分内容概述如下:文章着重论述了法官的法律意识和政治意识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法律意识和政治意识是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的统一关系表现在政治意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和法律意识是政治意识的规范表现两个方面。从法律的起源剖析,法律意识起源于政治意识,政治意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通过立法的过程将政治意识的表达为法律意识的效果。法律意识对政治意识的规范,法律意识作用的法律行为存在标准性和唯一性,对政治意识作用的政治行为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进行有效调整,防止政治的权利滥用。政治意识对法律意识的“双面”作用体现在政治意识对法律意识的推动作用和政治意识对法律意识的妨碍。政治意识对法律的推动作用从法官的政治意识有利于引导法律意识阐述,法官可以充分运用法律之外的政治手段处理案件和解决争端,达到维护国家秩序的法律功能。从法官的政治意识有助于强化法律意识阐述,法律的实行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撑和保障,政治力量可以强化法律效果,通过国家政策判断和社会影响性判断等政治性判断,实现社会控制、治理和权力制约等政治功能。法律意识需要政治意识的补充,从法官的法律意识有利于规范政治意识层面分析,法律意识实施法律行为借助法律规定约束政治的恣意,并以法律规则的普遍性排斥特权。政治意识对法律公正的妨碍从法官政治意识压制法律意识层面分析,由于司法权不独立,法官受制于司法体制下法官的政治身份限制,“政治审判”时有发生;从法官政治意识对法律意识无法把握必要限度的层面分析,政治想利用法律处决问题,又不愿自己受到法律的约束,这种不明确的模糊界定,让二者的平衡关系无法掌控,出现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失衡的现象。失衡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偏重法律意识的教条主义和偏重政治意识的现实主义。教条主义体现在刻板的依据法规法条忽视了变化的社会大局,容易造成法律价值的偏移;现实主义体现在只服从政治而忽视法律规范,造成的司法审判不公。针对失衡的现象分析了法官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关系失衡的深层次原因,从司法环境的外部原因和法官的自身原因两个方面进行解析。司法环境的外部原因包括:社会现状对法官和法院的影响,法院内部为了保障运转不得已的特别创收手段,迫使法官的意识发生改变;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不规范,形成了公众审判,给法官办案造成了巨大压力;司法管理体制中的等级化,法院外部上下级法院管理型监督关系,法院内部领导决定制的案件裁决;司法管理体制中的行政化,法院依附于地方政府,没有人财物的自主权,司法独立受制约。法官的内部原因包括:法官的司法理念的滞后,封建社会残留的人治理念(如司法行政相混同、重刑轻民、重权力轻权利、官民不同刑等)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审判活动;法官缺乏坚定的政治信仰,滋生腐化堕落的思想,缺乏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业务素质不高,缺乏深厚的法律业务功底和丰富的审判务实经验,不善于结合实际案件运用合理的法律规定审判案件;道德品行有待提高,无法控制私欲,容易越过道德的底线,越过法律的防线,在执法审判中偏离法律,徇私枉法。第五章依据第四章分析的法官的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失衡的原因,进而从内外两方面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从外部的司法管理体制的完善上,统一到省管理法院人财物;保障司法独立审判,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改革监督机制。从法官的内部提高自身素质上,加强法官的政治素质,提升业务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法官的司法理性,摒弃非理性思维的制约。全文摒弃以往的法官法律意识或法官政治意识方面的单一视角研究问题,另辟蹊径,从法官的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的平衡关系上进行研究,运用平衡理论研究法官面对动态的社会现状的心理变化,对立统一规律分析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的关系使得课题更有说服力。另外,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进程,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的发展进程,归属于大陆法系的我们,又不能对国外的举措生搬硬套,要找到符合我国国情,适用我国司法环境的方案。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找到平衡中国法官的法律意识和政治意识关系的有效措施,并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有效的建议,希望中国法官逐渐走出政治与法律失衡的困扰,给司法公正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