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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安,危机频发。2008年的“金融危机、金融风暴、金融海啸”则再度把金融创新的风险隐患推到了风口浪尖。对于这场危机,我们必须探究其成因,需要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有所认识和挖掘。创新本身并没有错,它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推动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为金融机构创造流动性和商业机会,另一方面,也将资产的风险传递给更多的投资者,加大了金融体系的不确定性。次贷危机提醒我们应该正确把握创新金融工具的特点,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有效监管,以防止创新金融工具被误用甚至恶用。金融创新是金融自由化的必然产物,而金融监管则是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业的逻辑延伸。经济发展史表明,绝对的自由化和绝对的政府干预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因此,当代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自由”与“干预”相结合的经济体制。至于是“自由”多一点还是“干预”多一点,则取决于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从理论根源上讲,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就象“自由”与“干预”一样,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一方面,严厉的金融监管导致了金融创新,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又使得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剧,由此推动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以如是说:金融创新是金融深化的突破口,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金融创新既有促进作用,也有抑制作用。当然,不同类型的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是这样作为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互相作用,并在这样的互动过程中,在其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推动金融业发展,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