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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行为在我国的起源较早,存在时间很长,然而最近几年该行为发生率飞速提高,数量也是攀升很快。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司法实务界对其定性的争议,更由于之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具体规定,因此行为人认为相比其可能得到的非法利益及高额收入,诉讼诈骗的违法成本较低。正是因为利益与成本的巨大悬殊导致很多人妄图钻法律的空子从而满足自己的自私的欲望,极大地扰乱了司法秩序,同时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国人的共识。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诉讼诈骗罪。虽然修正案已经施行,但还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对于诉讼诈骗罪的刑法规制还有继续研究和完善的空间。 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诉讼诈骗罪概念的界定。首先从诉讼诈骗的概念入手,通过学者对于其概念的不同界定的对比,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其次是与相似概念诉讼欺诈、恶意诉讼的辨析,通过对比辨别,更加明晰诉讼诈骗的概念。再次是对诉讼诈骗罪与其他犯罪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是对于诉讼诈骗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进行梳理。第二部分:诉讼诈骗罪的基本理论研究。对诉讼诈骗罪进行刑法规制,首先应当梳理清楚其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其犯罪构成、犯罪形态以及罪数形态、共同犯罪的情况。第三部分:我国及域外诉讼诈骗罪刑法规制的比较研究。通过对比以及评析,意识到专设诉讼诈骗罪进行规制从我国具体国情及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来看是必然的趋势。第四部分:我国诉讼诈骗罪的完善建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诉讼诈骗罪,存在立法设计不够精细、立法语言不够明确等问题。这部分将会以该法条为视角,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