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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第一章从行政裁量的概念出发,作为行政机关运作的主要内容,它贯穿于整个行政过程之中,遍布于行政行为的各个领域。其核心乃是行政主体所拥有的一种判断与选择的自由。行政裁量的能动性导致其具有适度人治的特点,对于行政裁量自身固有的缺陷,必须对其加以规制,以保障行政权的良性运作。如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行政裁量权进行规制,不仅是行政法学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当前规制行政裁量的模式包括立法规制模式、司法规制模式以及以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为代表“规制之治”模式。论文第二章介绍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行政裁量基准具有行政自制的功能。对行政执法人员而言,行政裁量基准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指导性的操作标准。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裁量基准充分解释了法定权力行使的理由,使相对人清楚明了行政运作程序。对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规制裁量的内部行政规则,能够增加政府的行政透明度,创造理性政府形象。论文第三章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涉及行政裁量基准的实证分析。笔者选取江苏省范围内的若干行政裁量基准文本为考察对象,分析了基准名称、所涉领域、制定主体、文本内容、规制技术等问题。通过对这些来自不同执法领域的批量基准文本进行梳理与比对,管窥我国当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论文第四章针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完善之处,提出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最优建构路径。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需要融合一线执法机关的经验、公共政策和行政惯例的考量以及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专业阐释。理想化的行政裁量基准,既要规制实践中存在的过于宽泛的裁量权,也要避免因裁量权过于狭窄而束缚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制定行政裁量基准要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处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等。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适格主体应当是既有经验、有能力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且在执法中对行政裁量基准有需求,同时又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裁量基准在适用时出现冲突的行政机关。行政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包括细化情节、划分格次、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数学公式法。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主要有公开制度和有限度的公众参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