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在现代社会被人们越来越重视,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信息传递的途径越来越多元、传递成本越来越小,个人信息更容易被获取,隐私权遭受侵犯的风险更大。隐私权的准确定义是十分困难的,因为隐私权是不断发展着的权利,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于隐私权有不同的需求,隐私有着不同的内涵,隐私权的开放性适应了经济与科技的发展。美国隐私权的发展历程可以很好地说明以上观点:从沃伦和布兰迪时期媒体对个人独处权的侵犯,到普若瑟教授提出的隐私权四分法,再到新隐私权的三分法等理论,我们可以看到隐私权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要在不断变化。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所有的行为几乎都会留下数字痕迹,个人信息被政府和商家过度收集、使用乃至滥用,个人极可能完全暴露在他人面前。以往只有敏感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格局正悄然改变,大数据时代的技术应用使得个人所有信息都可能涉及个人隐私,隐私权内涵正在发生变化。个人信息的滥用使人们的隐私权面临更大的侵权风险,传统的隐私权救济途径已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在大数据时代,需要根据隐私权遭受侵犯的风险来源、特点等,赋予隐私权新的内涵,探寻新的途径给予隐私权以恰当的保护。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已经确认了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但还未确认宪法隐私权。考察国外的法律,很多国家已经在宪法中确认了隐私权。我国公权力的不断扩张,政府采集个人信息形成的中央数据库等对个人隐私权的威胁日益增大,而政府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缺少应有的监督与制约。在宪法中确认隐私权,一方面可以将公权力关进笼子,受到监督与制约,另一方面赋予政府发挥其积极职能、维护个人隐私权的义务。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隐私权理论在国内外的发展,特别是在国内的理论发展情况和与隐私权相关的立法情况。隐私权作为发展中的权利,其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要不断变动,隐私权既是民法权利又应是宪法权利。第二部分介绍了大数据时代的特点以及大数据时代隐私权面临的新风险。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成为重要的资源,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日益提高,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以个人信息库为依据。个人信息被多方主体过多采集、滥用以至于侵害个人的隐私权,在当下亟须合理地保护。第三部分介绍了在宪法中确认隐私权的必要性。不论是从强化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尊重,抑或让公民有尊严的生活,还是发挥宪法对普通法的整合作用以更好地保护隐私权,都要求在宪法中确认隐私权。第四部分介绍了在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建议:首先,在宪法中确认隐私权,从而给予隐私权全方位的保护,同时防御国家权力的侵蚀;其次,由于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更多的来自于个人信息的泄露、被滥用,因此应出台《个人信息法》.规制各方合理利用信息,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同时,给予个人信息权应有的肯定和保护;最后,赋予政府保护个人隐私的积极义务。一方面,政府收集个人信息组成中央数据库,就有维护所采集的信息安全的义务;另一方面、个人隐私面临其无法抗衡的第三者侵权时,政府有积极维护个人隐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