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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法律的概念,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究竟如何划分与界定?自古希腊的诸位哲学家开始,发展至中世纪以及近代,大多哲学家持有的观点是: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道德为法律存在提供依据,推动其发展。直至近代晚期,有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相关理论有了令人瞩目的重大发展。英国著名的哲学家边沁提出了法律的价值无涉理论,第一次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与法学在前往科学性以及独立性的发展道路上的曙光;之后的约翰·奥斯丁则在这条道路上继续前行,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法律与道德绝对分离的观点,定义法律的概念,并且详细论证法律与道德两分的观点,开创了传统实证主义法学的先河。然而二战的影响、纽伦堡大审判的进行和拉德布鲁赫观念的转向,实证法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陷入了绝望的困境。这时法学家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1907-1992,以下简称哈特),在实证主义理论步入绝望之时,重新解读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置身实证主义的立场,创造性地提出了与前人不同的观点:指出法律是“第一规则与第二规则的结合”,引入承认规则;承认法律与道德存在某种偶然的联系,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思想;采用日常语言分析和描述的方法,对自然法学以及传统实证主义法学的相关理论及回应进行批判和超越,建立起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而本文则将目光焦点放在最基础的话题之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本文主要采用了描述法及比较法,结合问题的历史及其背景,考虑到研究该问题的现实意义,对理论进行尽可能的详细阐述,系统论述了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重点阐述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核心思想,揭示了哈特进行理论分析时所采用的方法,阐明了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意义,这对于我们之后不管是继续研究哈特的其他思想还是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论与实践都应有一定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