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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雇佣他人从事劳务活动已经成了整个社会生产活动的常态,这极大的扩大了雇主的活动范围。但风险总就是伴随利益而存在,各国普遍规定了雇主承担雇员工作过程中引发的侵权赔偿责任,此种责任在英美法上被称为雇主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在第四章责任的特殊主体规定以34、35两个条文规定了我国的雇主替代责任。但是许多理论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尤其是对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依据、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都存在认识不清。本文从民法的解释论出发,厘清关于雇主替代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全文写作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了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依据、法律性质和归责原则。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各种代表性学说的理论局限性,并指明我国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依据应该为组织体责任,雇主替代责任的性质为特殊侵权责任,并非基于雇主自身的过错而产生而是建立在雇员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因此我国雇主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第二章详细讨论了雇主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出了存在雇佣关系、雇员行为构成过错侵权行为和雇员过错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为雇主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及存在监督控制权界定雇佣关系的存在,在特殊雇佣关系场合对我国广泛存在的出租车行业挂靠车辆与出租车公司间存在承包经营合同场合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作了理论探讨。第三章介绍了雇主替代责任的外部承担与内部承担,各国立法模式较多的采取了雇主与雇员承担共同责任的外部承担方式,我国侵权责任法则采取了雇主单独承担替代责任的立法模式。在内部责任承担上,各国以有限制的承认雇主的求偿权来保障雇主的权益,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雇主求偿权未作规定。第四章基于逻辑的推导和站在立法论的立场上检讨了我国现行雇主替代责任规定的不足,首先未将雇主替代责任与法人责任相区分,在理论上存在不足;其次未配置雇员的个人责任,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应明确在外部责任承担上雇员与雇主承担共同责任,此种共同责任在理论上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对外承担全部责任,在责任主体内部,雇员属于终局责任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