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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者,在破产程序的运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破产管理人的个人素质、专业水平、管理破产事务的能力与工作态度在客观上影响着破产程序能否高效运转,并对实现社会财富的循环再利用产生了不可替代的影响。而在破产实践中,由于破产管理人位高权重,掌管的破产事务又纷繁复杂,担任管理人的组织或个人在能力和个人素质上参差不齐。为确保破产企业的财产起到最大程度的清偿效用,为保障破产程序公平、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化、科学化的监督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针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合理的、科学化的监督制度。2006年颁布的新《破产法》是破产管理人制度概念第一次被引入我国。虽然在该《破产法》中,已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规定了由内部、外部及法律责任监督三位一体共同构建的立体式监督措施,但新《破产法》中涉及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的规定没有非常明确和细致的规范,而我国对管理人的监督也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许多缺失之处仍有待伴随破产法立法上的进步而逐渐弥补。笔者在分析管理人监督问题的过程中运用了分析比较法,分析了我国管理人监督的现状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由此引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文中通过与国外先进的监督模式的对比和借鉴,对构建并完善我国管理人的监督制度提出了有益性和建设性的建议。笔者通过四个部分阐述论证上述问题:第一章对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做了阐述和说明,梳理了管理人的历史渊源,然后说明了管理人监督的含义以及监督的价值和重要性,从而得出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的重要意义。第二章以对破产管理人监督的境外考察为起点,从对破产管理人的内部监督(或称自我监督)入手,以新《破产法》对管理人自身的要求为出发点,考察并梳理了境外对破产管理人自我监督的要求;从对破产管理人的外围监督入手,分别从法院、债权人会议等几个监督主体的角度为出发点,考察并整理了境外各监督主体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的外部监督。第三章对我国现有管理人监督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内部监督中勤勉义务与忠诚义务的判定性问题、法院采取监督的范围及实践中的效果问题等等。第四章在前三章的研究基础上,通过两大法系面对管理人监督所运用的监督模式和理性化措施的借鉴,深入分析并切合我国管理人监督的实际情况,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综合分析研究给予了部分有益性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