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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信托业发展迅速,成为仅次于银行理财的第二大财富市场。为了满足融资者的需求,信托行业出现多种新型运行模式。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作为信托行业中常见的信托业务,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裁判争议具有典型的分析价值。由于收益权是由实务中创造出来,并非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且目前学术界对特定资产收益权定义不明确,导致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从2013年的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案到2016年的世欣荣和诉长安国际信托案等信托合同纠纷,展现出法院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态度的转变,由曾经的回避到如今肯定其效力。但法院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有效性的认定,仅停留在合同层面,未从《信托法》的角度对特定资产收益权是否符合信托财产的生效要件,以及信托财产确定性要件的内涵等问题进行分析,对于特定资产收益权性质的界定也是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有效性关键在于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是否符合信托财产生效要件中的确定性要件,以及对特定资产收益权性质的认定。本文的重点在于确定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讨论信托财产确定性要件的内涵,为特定资产收益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设立有效信托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结合实务提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存在的问题,即特定资产收益权法律性质不明确和特定资产收益权能否作为适格信托财产。第二章分析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首先明确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定义,其次对现有学说进行说明、分析,得出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属于将来债权的结论。第三章分析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有效性。首先结合实践中的司法案例确定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操作模式为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其次分析信托财产的范围及其生效要件(合法性、可转让性、确定性),并对信托财产的确定性要件进行着重分析,得出信托财产的确定性需满足两个条件:有明确的数量和边界;区别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同时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将来债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将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的结论。最后分析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适格性,主要从特定资产收益权是否符合信托财产的生效要件、特定资产收益权是否属于信托财产的范围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特定资产收益权具有合法性和可转让性,是否具有确定性须结合合同的约定具体判断。如若合同明确约定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内容和范围、涉及到的基础资产、履行方式、债务人等因素,则视为特定资产收益权具有确定性,满足信托财产的生效要件,属于信托财产中的其他财产权,可以作为适格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的结论。第四章分析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中特定资产收益权让与时点不明确的问题,针对此问题提出两点建议:第一,采取将来债权让与的公示制度,在将来债权实际发生之前,预先对将来债权的让与进行登记,一经登记即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第二,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指定一存管银行并开设专户,约定基础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不经过委托人直接进入该专户,并由受托人指示存管银行划付处置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