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标共存制度的目的在于许可和规范相同或相似商标在同一市场上共存的现象。这一制度源起于美国判例法,并在此后近百年的发展中逐步获得各国立法和国际组织的认可。保护商标权是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因此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权利人的商标权均应得到保护。在我国,第三次修订后的商标法确立了商标先用权制度,以立法形式对先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予以确认;司法实践中,法院亦对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予以一定程度的认可。但体系化的商标共存制度在我国尚未确立,且其重要性未能得到学界充分认识。本文以对商标共存制度的分析与讨论为核心,在对商标共存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后,重点就商标共存制度合理性展开分析,并就混淆可能性是否应当成为商标共存的前提进行讨论,最后总结得出完善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分析,旨在为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文的架构主要由以下四个章节构成:第一章为对商标共存制度的概要介绍,包括商标共存的含义、分类,以及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演进。在我国商标法实施初期,是不承认商标共存的,彼时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要高于对商标权人使用权的保护,因此只要有导致商标混淆的可能,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权都需让位于以消费者权利为核心的公共利益。第二章对商标共存制度的合理性展开分析。商标权的本质为私权,商标法的立法目的首先在于保护商标权人,这就意味着作为两个或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只要不违背公共利益,在商标法的制度框架下理应得到保护。商标共存亦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趋势,建立完善商标共存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有观点认为商标共存会导致公共利益和其他市场竞争者利益受损,但实际上商标共存并不必然导致利益受损的后果,以此为由拒绝商标共存有失公允。第三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展开进一步讨论。在肯定商标共存制度的合理性后,需要讨论何种商标能够共存,其中的核心在于对混淆可能性的态度。本章节以比较法的视角,选取商标共存制度最为完善的美国为参照,整理总结美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成文法和判例法,同时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就混淆可能性的态度进行整理分析,最后得出结论。第四章在前三章的讨论基础上,对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即纵观我国现行商标法框架以及商标共存制度在我国施行存在的难点,建议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做适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