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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房屋征收中,我国大陆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是宣示性的,法律规范不足给实际操作带来无限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界在明确公共利益概念上的分歧,致使土地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认知一直处于混乱状态,政府在公共利益确认和供给中居于主导地位,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导致轻视和伤害土地集体所有的和房屋个人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政府在公共利益方面的强势话语权,又导致有关公共利益供给不足和供给质量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过于强调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有失公允;一味强调公共利益地位,政府在公共利益供给中的垄断地位,反而限制、遏制和打击了公民参与公共利益的积极性;同时这也导致政府的一些强势部门及其关联的利益集团乘机滥用公共利益之名谋求私利,带来严重的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致使侵犯个人合法权利的事件屡禁不止。使“公共利益”的概念与评价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立法的比较分析,以功利主义公共利益观为立论基础,分析了功利主义公共利益观的渊源、发展和我国社会基础,论述了功利主义公共利益观在我国的适用性,在此基础上明确土地房屋征收中的主体地位、提出并应用公共利益判断原则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最后以教育用地征用为例阐述了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评价因子、方法和内容构成,试图解决困扰土地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评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