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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该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强制法》历经12年最终通过,这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事件,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里程碑。国家无强制,社会便无秩序,但《行政强制法》不是放任强制的法,而是规范强制的法。《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特别规定了催告程序,这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上的创新。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义务,是以柔性的管理手段来实现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同的目的,为当事人提供二次履行义务的机会,在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对话平台,是行政法程序正当性理论和平衡论的体现和贯彻。然而催告程序是一个行政法领域内的崭新话题,目前为止,学理界对该程序的研究主要依附在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理论研究中,单独以催告程序作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成果相对较少。而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法》虽然对催告程序作了创新性的规定,但难免有不足之处。本文从分析催告程序的角度出发,界定了催告程序的概念和属性,阐明了催告程序确立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及可行性,梳理了《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催告程序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些许不足之处,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催告制度作了比较分析,并为探讨和完善我国的催告程序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基于此,本文主要通过五部分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催告程序的概述。主要对催告程序的概念、属性和理论基础进行介绍和分析,从而引起下文关于催告程序的深入探讨。第二部分是催告程序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从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人权保障的必然选择、有利于《行政强制法》立法目的的实现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可行性主要从传统儒家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和当前我国存在有利于催告程序构建的广阔制度空间两方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结合《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催告”制度规定的法条,对我国催告程序的构成要件作了详细的分析,同时把催告程序进行中的几个特殊情形作了介绍。《行政强制法》虽然规定了催告程序,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强制都必须有该环节,本部分也重点介绍了行政强制中无需催告的执行方式。最后,结合本法的条文规定,笔者罗列了几处催告程序立法上的不足,为下文的完善措施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催告程序的立法分析。催告程序是我国立法对西方国家强制执行制度中必须经过的“告诫”程序的适当引入。该部分对德国、奥地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催告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作了大略考察,期望对我国催告制度的完善和实践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催告程序的完善。在承接上文的基础上,该部分分别从强化催告程序的地位、确认作出催告的时间点、完善催告事项、增添当事人的救济权利、理顺催告程序内部环节和适当设置催告履行期限六个方面对我国催告程序的完善提出了系统、全面的对策和建议,并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