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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时期,是汉今文学繁荣的时期。董仲舒以对策名世,其所提的大一统理论,正是时代所需。而他创立的春秋决狱制度,是独尊儒术的附属品。春秋决狱在儒家思想日趋成为主流的情况下产生,又对儒学及法律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董仲舒开创了新的审判模式,带着其个人的政治与法律理想。董仲舒对案件的分析,由事实推断动机,然后援引经义进行评价。然而,其他的裁判者,在用经义断案时,很少用董仲舒这种推理模式。史书中的真实审判情况,与董仲舒编写的案例有很大差别。尽管其推理思路没有被司法官员接受,但以经义断狱的模式却长久地流传了下去。经学在汉代有着崇高的地位,各经皆有博士官教授。西汉初年到武帝经历了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但因立法技术低下,法律相当繁琐,同时有礼教入刑的情况。董仲舒倡立太学后,官员多是儒士出身,集行政、司法、教育等权限于一身。董仲舒的思想理论极具影响力,自汉初以后,儒学的地位越来越高。目前的春秋决狱案例大致可以分为遗存案例和史书中的案例。六则遗存案例争议不大,但为姑讨夫也应属于遗存案例。史书中的案例,根据所引经义来源的不同,各类案例数量差距较大。遗存案例与史书中的案例差别主要在三个方面。案例概括程度和来源上,遗存案例高度概括,为现实高发案件,史书中案例案情复杂,社会生活中较少见。具体内容上,遗存案例多为伦理案件,史书中案例多为政治案件。说理上,遗存案件以董仲舒说理为准,史书中案例出现被告说理的情况,且说理带有随意性。这些差别根本上是由《春秋决狱》与史书两种书的性质不同导致的。两类案例的裁判依据都由经义与成文法构成。经义来源于五经。成文法在遗存案例中被少量引用,史书中案例基本不引。从判决结果来看,所有案例的判决都以经义为准。尽管遗存案件有法可依,但是适用法律会冲击民众的观念,所以最后用经义判决。因此,《春秋决狱》创新了司法模式,以指导基层审判。另一方面,案例背后隐藏有伦理问题,立法者不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所以这时候经义起到了平衡作用,平衡成文法与道德之间的矛盾。春秋决狱案例中始终贯彻着原心定罪这一审判原则。原心定罪分为本其事和原其志两个方面,可是在流传中越来越注重原其志,即原心。董仲舒的原心方式,是从行为推断出动机。但是在评价时,经义之间会有冲突,裁判者主观因素影响也很大。所以有些罪同异论的情况,是不合理的。董仲舒试图通过编纂案例,让裁判者普遍适用原心定罪,从而达到教化目的,以此改变法律的精神。董仲舒的理想模式,是主观归罪,比起秦法的客观归罪,更进了一步,但在实践运用中产生了不少冤假错案。道德方面,虽然改善了风俗,但导致法网过严,法律调整范围过大。